1、1.直接保管人承担责任当专票抵扣联丢失时,由直接保管人承担相应责任。
2、2.取得复印件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且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由专业部门经办人负责协调与销售方联系,取得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并及时传递给发票管理人员,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3、3.留存备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按照扣税凭证归档要求进行管理。
4、4.专用发票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5、5.报告税务机关发生发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6、6. 刊登遗失声明决定取消纳税人的专票抵扣联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7、7.上报上级领导出现公司专票抵扣联丢失时,一定要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