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人人都可以是主角!我们每个人都可以举起手机录下视频表自己的看法和见解。但发言切忌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要知道网络绝非法外之地!

近日,一名顾客因一条“吐槽”商品质量的视频,就招来了一场官司。到底是消费者言论不当还是商家不敢面对差评呢?一起来看一下吧!
案情摘要
去年下半年,消费者姚先生在一家店铺购买了轮胎。在安装使用不久后,姚先生就发现轮胎外侧出现鼓包。姚先生与商家吴先生进行交涉,希望获得赔偿或者免费更换。而商家则认为,虽然轮胎尚在保质期内,但轮胎外侧的鼓包现象为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的,不在质保范围内。

面对这样的结果,姚先生非常生气,由于生活中经常使用短视频平台,他就通过某短视频发布了一条短视频。视频中拍摄了商家吴先生的店铺,并配文“不要走这家来换轮胎,这家子轮胎‘歪得很’,才换了20天不到,轮胎就鼓了一个包,然后来就说是我们人为的。”该视频浏览量上万,多名车主观看了视频后,在评论区表示不会再去这家店。
商家吴先生认为,该视频侵害了其名誉权,自己的店铺也受到了影响,营业收入明显下降,遭受到了经济损失。因此吴先生将姚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姚先生删除视频,赔礼道歉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查明,姚先生在吴某处购买轮胎,因轮胎鼓包要求更换,双方未对此事达成一致,后姚先生根据自身的消费感受在短视频平台中发布视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姚先生发布的视频和内容属于事实性表达和否定性的评价。姚先生在事实性表达部分未捏造事实,商家也无证据证明姚先生的言论与事实严重不符。而姚先生作出的否定性评价,主要是表达自己的消费感受,并无故意诽谤、诋毁吴先生的用意。姚先生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存在侵权行为。因此判决驳回原告吴先生的诉讼请求。
知法君说法
短视频信息传播迅速,交互性强,已成为大众喜闻乐见的情感、娱乐交往工具。部分消费者在与商家发生消费纠纷后,往往借助短视频特有的优势,对自己的消费体验进行记录和评价。在这一过程中,消费者要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过激的言行可能触犯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消费者姚先生的视频内容并未有虚假、不实的内容,且没有恶意攻击商家,不构成侵权。但是,并不是每位消费者的评价都能保持客观理性,一旦视频内容超出事实,很可能将自己陷入被动境地。

济南的王先生的经历就是一个反面案例:王先生购买设备多次调试后仍达不到自己的要求,就以质量不合格、受骗等标题在网上发布帖子,以泄不满。王先生的帖子获得大量转发、点赞。济南某公司因此遭受客户流失、信誉受损,并遭受巨大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原告公司的机器设备不符合精度要求,却在朋友圈、抖音平台发布不当言论,致使原告公司遭受损失,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删除相关帖子、并向原告公司赔礼道歉。

我国经济社会数十年来蓬勃发展,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要求逐步提高,消费者自身的维权意识也不断加强。知法君鼓励大家通过正当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作为商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对正确、理性看待消费者的服务评价,不能苛求全部好评、不带主观情绪,与其苛责消费者的评价,不如努力提高自己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才能赢得消费者的喜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