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相比于国务院的城镇管理条例,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第32条通过的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就是下位法。

在使用过程中,如果发生冲突,就要适用国务院的条例,比如,第46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有一条是一项是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而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给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站点提供燃气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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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点不同于普通法和特别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9条有规定,这级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优先适用特别规定,比方说比方说,行政处罚法追诉时效是两年,而治安管理处罚处罚法规定的是六个月,那么在实际执法中要适用优先使用特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