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方贸易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指出境外收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买方或合同指定的收货人。也就是说我们在填制“境外收货人”的时候,即可以填“签订合同的买方”—B方,又可以填“合同指定的收货人”—C方。但是这里需要特别注意,如果我们境外收货人填报C方,那就要求我们的出口外贸合同中必须明示指定收货人是C方,如果合同中未标注出指定收货人,我们再申报境外收货人为C方,那就是错误的。很多企业在做报关单审计的时候,就出现了此类问题,只要涉及到三方贸易的,很多企业境外收货人填报都不准确。在涉及三方贸易的时候,我们在申报“境外收货人”时,需注意:
1. 合同中未标注“指定收货人”的,填报签订合同的买方;
2. 合同中标注了“指定收货人”,即可填报签订合同的买方,也可以填报合同中的“指定收货人”。
二、货物未实际进出境:
1、买卖双方同为境内企业,买方可以是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也可以不是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货物由卖方直发到境内特殊监管区域,此时由于货物未实际出境,此时“境外收货人”应填“无”。
2、三方贸易,卖方为境内企业,买方为国外企业,最终收货人为买方在中国的境内企业,货物由卖方直发到境内特殊监管区域,此时由于货物未实际出境,所以境外收货人应填报“无”。
对于一般性的双方贸易,直接填写签订合同的国外买方即可。
三、“境外收货人”AEO申报规范:
有关报关单境外收发货人的编码填报,对于与中国海关AEO互认国家(地区)企业的,编码需填报AEO编码,填报样式为:“国别(地区)代码+海关企业编码”由于各国家(地区)的AEO代码格式不同,现将海关总署已公布的国家(地区)AEO代码填制格式分享给大家
国家 (地区) | 填制格式 |
白俄罗斯 | 国别代码 BY+AEO企业编码 例如:BY1234 |
新西兰 | 国别(地区)代码 NZ+新西兰AEO编码 例:NZ1234 |
中国台湾 | 国别(地区)代码 TW+9位AEO企业编码 例:TW 123456789 |
中国香港 | 国别(地区)代码 HK+10位认证企业数字编码 例:HK1234567890 |
韩国 | 国别(地区)代码 KR+7位认证企业编码 例:KR1234567 |
欧盟 | 欧盟EORI编码,例:FR123456789012345 |
新加坡 | 国别(地区)代码 SG+12位AEO企业编码 例:SG123456789012 |
日本 | 国别代码 JP+AEO企业编码 例:JP12345678901234567 |
以色列 | 国别代码 IL+AEO企业编码 例:IL123456789 |
瑞士 | 国别(地区)代码 CHE+8位数字代码+1位识别码 例:CHE12345678P |
经我国海关认证的AEO企业直接出口到AEO互认的国家或地区的货物,可以享受对方海关给予的通关便利措施。在出口货物时,应将AEO认证编码通报给进口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