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雾之一:奖励金。
1、奖励金的问题我们已说过多次,但鉴于其在实践中屡试不爽,因此还有必要继续重申下去。比如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山东济南二钢片区征收,奖励金这一招就被当地政府运用到了极致——“3+3”奖励政策,即一个单元居民全部签约,每户居民奖励3万元;一栋楼居民全部签约,每户居民再奖励3万元。如此一来,已签约的居民拿了3万元还不满足,还想再拿3万元,势必就与未签约的居民形成了对立。这种对被征收人内部实施分化瓦解的目的,才是奖励金制度实行的根本目的。事实上,3万元也好,6万元也罢,对于整个房屋征收之公平、合理的补偿,只能是个无关痛痒的零头。被征收人切不可丢了西瓜捡了芝麻,落得个悔不当初的地步。
2、自然,总有被征收人担心,我如果拖下去,过了“奖励期”,拿不到这笔奖励金了怎么办?在明律师的答案是肯定的:羊毛出在羊身上。拿不到奖励金,就一定能拿到别的“金”,反正补偿数额增加了,被征收人不就高兴了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