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规则。
1.全国性法律优先规则
2.特别法优先规则
3.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规则。
4.实体法优先规则
5.国际法优先规则
6.省级人民政府的规章高于市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的规章。
7.法律之间对于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二、位阶出现交叉时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1.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2.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3.地方性法规,规章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裁决:
(1)同一机关制定: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处理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就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性规章之间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授权法规与法律之间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

附:法律位阶体系(效力从高一次降低)
宪法
法律
法律解释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经济特区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